【基本案情】
2012年5月,陳某與億城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陳某購買億城公司開發(fā)的房屋一套,陳某于合同簽訂日支付首付款104528元,余款10萬元由陳某于2012年6月13日前辦理銀行按揭貸款1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陳某支付首付款104528元。余款10萬元,陳某因其個人存在不良征信記錄而未能辦理貸款,其也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后陳某以無力付清購房余款,已喪失履約能力,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億城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未能辦理按揭貸款是由于其存在不良征信記錄所致,而征信問題系合同簽訂前陳某自身的失信行為所致,并非合同成立后所發(fā)生的無法預見的變化,因此陳某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本金返還買受人。根據(jù)該規(guī)定,在因開發(fā)商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購房者和開發(fā)商原因的情況下,購房者有權(quán)解除合同。該案件提醒廣大購房者欲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前,一定要了解自身是否符合辦理按揭貸款的條件,以防止因無法貸款問題引發(fā)糾紛。
案例收集編寫人:張花鮮律師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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